农村四荒土地何人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受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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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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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
2.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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